⒈ 注录官籍。
⒉ 引用本事或其他著作作注释。
⒊ 引水灌入。
⒈ 注录官籍。
引唐 刘肃 《大唐新语·举贤》:“及 济 领吏部, 处约 以 瀛州 判佐参选。引注之次, 济 遽索笔,曰:‘如志,如志。’注通事舍人。”
宋 赵与时 《宾退录》卷四:“一人曰:‘我等官职总由此老翁。’一人曰:‘总由天上。’……明日引注,由老翁者被放,由天上者得留。”
⒉ 引用本事或其他著作作注释。
引清 陈婉俊 《<唐诗三百首>凡例》:“是编引注之义有二,即引本事以证之者为正注,至寻源遡流博采他书以相证者为互注。”
⒊ 引水灌入。
引《宋史·律历志二》:“漏刻……其制有铜壶、水称、渴乌……之属。壶以贮水,乌以引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