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提出犯人,进行审讯。
英bring up for trial; bring (a criminal) before the court;
⒈ 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讯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“如犯人果有寃滥,许管狱官检举申明,如府州县不准,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。”
朱自清 《威尼斯》:“府后有 太息桥 ;从前一边是监狱,一边是法院,狱囚提讯须过这里,所以得名。”
⒈ 将犯人自关押处提出来审讯。
引《大清会典·卷八四一·刑部》:「凡司狱吏目典史,专管囚禁,如犯人果有冤滥,许管狱官检举申明,如府州县不准,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