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指人命的赔偿费。
引清 张集馨 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咸丰九年》:“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,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数需索命价,互讼到官。”清 张集馨 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咸丰九年》:“上问曰:‘命价每名若干?’”